2007年2月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曝光小偷照片不合法
简单

  某超市货架上的货物常常不翼而飞,为此超市加强了防范措施,终于也抓获2名盗货者,并处了罚款。为了杀一儆百,该超市将抓到的小偷照片贴在超市入口处曝光。
  其实,这种将偷窃者的照片、姓名等曝光的做法是不合法的。
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,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誉。可见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任何损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均构成名誉侵权。
  超市为防止货物被盗采取曝光偷窃者姓名、照片的行为,是以“贬损”人格的形式惩戒“行窃者”,这种做法显然损害了“行窃者”的人格,因为小偷也享有作为公民的正常人格尊严。诚然,作为受害方,超市为维护销售安全,采取防范措施无可厚非,但此种做法不可取。发现有人行窃时应该采取将其扭送公安机关等合法途径,对其加以制裁教育,构成犯罪的,司法机关会依法对其定罪量刑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